CANADIAN PRESENCE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NTS
(中文本為節譯)

VERSION 1.2
POSTING DATE: OCTOBER 31,2000
EFFECTIVE DATE: NOVEMBER 8,2000

 
1. Overview
經過公開協商,CIRA 決定 .ca 網域空間,應該發展成一個所有加拿大人社會及經濟發展的主要公共資源。 因此,希望註冊一個 .ca 網域名稱或附屬網域名稱的人,在 2000年11月8日以後,必須符合特定的加拿大現身條件。

 
2. 加拿大現身條件
在 2000年11月8日以後,只有下列人士及個體,才被允許向 CIRA (經由 CIRA 認可的註冊機構) 申請註冊,保有及維持 .ca 網域名稱。

(a) 加拿大公民. 依據他或她所居住的加拿大各省及地方 (未升格為省的地區) 法律,已成年的加拿大公民。

(b) 永久居民. 依據加拿大移民法 R.S.C. 1985,c.I-2,依最新修訂,在他或她所居住的加拿大各省及地方法律下, 居住在加拿大的常年居民 (定義於下方)。

(c) 法律代表人. 上述 (a) 及 (b) 條款的法律代表人。

(d) 公司. 依據加拿大法律或加拿大各省及地方法律,成立的公司。

(e) 信託基金. 依據加拿大各省及地方法律,成立的信託基金. 其超過 66% 的信託成員, 必須具有上述 (a) 至 (d) 條款設定的條件之一。

(f) 合夥事業. 依據加拿大各省及地方法律登記的合夥事業,其超過 66% 的合夥成員必須具有上述 (a) 至 (e) 條款設定的條件之一。

(g) 團體組織. 非設立登記的組織,協會或俱樂部:

  • (i) 至少 80% 的成員: (A) 是加拿大常年居民 (若成員為個人); 或具有上述 (a) 至 (f) 條款設定的條件之一 (若成員為非個人); 以及
  • (ii) 至少 80% 的董事,主管,僱員,經理,管理人或其他代表人,是加拿大常年居民。

(h) 工會. 勞工委員會依據加拿大法律或加拿大各省及地方法律,認可的工會,其總辦事處位於加拿大。

(i) 政黨. 依據加拿大或加拿大各省及地方選舉法律,登記的政黨。

(j) 教育機構. 下列任何之一:

  • (i) 位於加拿大的大學或學院,經過加拿大各省及地方立法議會通過的法律授權或認可為大學或學院; 或
  • (ii) 學院,高中後學校,職業教育學校,高中,預校或其他學校或教育機構,位於加拿大並經加拿大各省及地方教育當局認可 或被加拿大國會或加拿大各省及地方立法議會通過的法律授權或支持;

(k) 圖書館,檔案室或博物館. 無論是否經過設立登記的機構,具有:

  • (i) 位於加拿大; 以及
  • (ii) 非為盈利或部份盈利而設立,或不為,或不直接或間接接受, 為盈利而設立的個體所管理或控制,執行及維持文件及印刷品的收集, 並開放供公眾或研究者使用。

(l) 醫院. 位於加拿大的醫院,經加拿大各省及地方立法議會通過的法律授權或核准開業者。

(m) 女王陛下. 伊莉莎白二世女王陛下及其繼承人;

(n) 印地安族. 印地安法律 Indian Act,R.S.C. 1985,c. I-5,依最新修訂, 項下所定義的印地安族群。

(o) 原住民. 愛斯基摩人,First Nation,Metis 或其他原住於加拿大的人民, 或任何屬於愛斯基摩人,First Nation,Metis 或其他原住於加拿大的人民的個人及集合體。

(p) 政府. 女王陛下加拿大總督府,加拿大各省及地方政府; 女王陛下加拿大總督,加拿大各省及地方代理人 (各省及地方政府首長); 聯邦,各省及地方的皇家機構,政府機構及政府法人; 或區域,城市或地方政府。

(q) 在加拿大註冊的商標. 未能符何以上各項條件的個人及法人, 擁有依據加拿大商標法 Trade-marks Act (Canada) R.S.C. 1985,c.T-13A,依最新修訂, 註冊並取得商標者. 但是僅被允許申請含有或完全符何商標文字的 .ca 網域名稱。

(r) 徽章. 未能符合以上各項條件的個人及法人,依據加拿大商標法 Subsection 9(1) 申請並公開其擁有的徽章,飾章者. 但是僅被允許申請含有或完全符何徽章文字的 .ca 網域名稱。

 
3.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policy:

(a) "加拿大常年居民" 表示居住於加拿大的個人,在申請註冊 .ca 網域名稱 的最近12個月內,以及註冊後,網域名稱持續存在的每12個月內,居住在加拿大超過 183天。